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1 號解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即起失效。法務部表示,將全面重新計算無期徒刑收容人執行期間。
▲法務部:全面重算無期徒刑收容人執行期間。(示意圖/資料照)
法務部表示,尊重釋憲結果,將就相關宣布違憲的規定進行後續法制作業。
法務部指出,已責令矯正機關全面重新計算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執行期間,即日起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應全部列入假釋門檻核計,若有因而符合假釋規定者,將儘速提報假釋。
此外,曾經陳報假釋遭駁回者,矯正機關也將重新核算執行期間,若有符合假釋規定者,再行提報假釋,以符合釋憲意旨並兼顧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假釋權益。
現行刑法規定,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舊制則為執行逾15年得陳報假釋,目前在監的無期徒刑收容人仍有部分適用舊制,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已執行期間,攸關是否符合假釋門檻。
釋憲案起於許姓男子於民國90年間涉犯殺人罪,最高法院於92年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至今。
許男認為,他在判決確定前被羈押985天,卻因刑法第77條規定,羈押日數必須扣除1年,只剩620天可以算進無期徒刑的假釋已執行期間。
許男認為刑法第77條相關規定侵害他憲法保障的權利,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被高院駁回。許男不服提起抗告,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許男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1號解釋,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