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與陳女結婚,徐立德以雙方分居多時、價值觀差異等理由訴請離婚,一審敗訴,二審判准。最高法院今(8)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訴請離婚,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影)
徐立德主張與陳女於民國102年6月21日結婚,因生活習慣、價值觀差異,自104年初搬離與兒子同住,未再同居。
徐立德主張,105年8月間,陳女與她父母發生糾紛,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出離婚;同年12月,陳女婚前私事經她父母披露見諸媒體報導,陳女即有自殘行為,以此為情緒勒索,但他已年老,難以承受,婚姻已有破綻,陳女也無繼續維持婚姻意願,訴請判准離婚。
全案一審判決駁回。二審認為,雙方分居期間婚姻已生破綻,陳女未能理性溝通,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徐立德未予以體諒、支持,相互協力。雙方皆無努力修補婚姻關係意願,判准離婚。
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徐立德主張兩人自104年初開始分居迄今,被陳女否認,但陳女於二審時「自認」於105年4月起未再與徐立德同住於三重住所。陳女「自認」在訴訟中的效力為何,有必要重新釐清,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