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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父早逝、母罹癌重症 房仲「賣房救急」竟遭戶政拒辦!

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人有旦夕禍福,當需要金錢救急時,擁有房產就一定有辦法轉現嗎?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分享近日遇到一個案例,一位職業為房仲的朋友小陳,父親英年早逝,病母長年罹癌在床,手頭資金已不足,想將房子賣掉轉現求救,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時,卻遭到拒絕,只好向鄭文在求助該如何解套。

▲小陳母親罹癌多年,想將母親名下房子轉現救急,但因母親失去行為能力無法售屋。(示意圖/資料照)

據了解,小陳父親英年早逝,留有一間新北市土城區電梯大樓的房子,約30坪、屋齡18年,對照實價登錄,初估市價約1,300萬元左右。原本母子兩人相依為命,生活還算過得去,誰知數年前小陳母親被醫院宣告罹癌,小陳開始工作、家庭兩頭燒。

即使小陳耗盡心力,無奈業績依舊平淡,在龐大的醫藥費、看護費用下,手頭現金即將用盡,無奈下只好決定忍痛將父親留下的房子售出轉現,解決燃眉之急,但到了戶政事務所申請售屋印鑑證明時,戶政事務所竟然拒絕了。

由於房子在小陳母親名下,且目前小陳母親已無行為能力,依照現行法規,戶政事務所不可能隨意給小陳印鑑證明,最後在鄭文在的建議下,小陳向法院聲請「受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再由監護人向法院聲請處分不動產後,小陳才有辦法申請印鑑證明售屋轉現。

鄭文在說,台灣邁入老年化社會,小陳的遭遇或許你、我都有機會遇到,雖然小陳目前已經可透過聲請「受監護宣告」處置不動產,但實際上整個過程到房屋售出,至少也需要半年的時間,在急用錢的狀態下,實在是緩不濟急。

預防勝於治療,建議大家可以在事情未發生之前,先參考108年立法院通過的「意定監護」(參考註釋),倘若自己或父母名下有財產,可與家人先商量決定好意外發生時的「財產監護人」,在意外不幸發生時,才能少一些煩惱。

註:「意定監護」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由當事人以契約選任意定監護人,經過公證人公證,若當事人無法自理、喪失行為能力時,由意定監護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意定監護人對當事人採取監護措施,讓當事人符合意願,得到最適當的監護及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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