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花芸曦/台北報導
歷史上的今天,2007年2月24日,台灣一名每個月只賺一萬多元的臨時裝潢工鄭三和,積欠12家銀行304萬元的卡債,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破產成功,扣除行政訴訟費用,讓他免繳卡債,成為台灣聲請破產、成功甩債的案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顯示,聲請人(鄭三和)為臨時裝潢工,月薪一萬元,因不善理財,為借貸週轉而以卡養卡,高額利息及違約金越滾越多,導致積欠各銀行之信用卡債務達新台幣(下同)3,049,666元聲請人之總資 產僅有713,698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為恐各銀行 利息、違約金繼續加計,負債越陷越深,及使各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起見,爰依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 1項等規定,聲請准為破產之宣告等語,並提出債權人清冊 、財產狀況說明書、存款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扣除掉支付法院辦理破產程序的10萬元,與鄭三和的哥哥鄭伎宏贈與、鄭三和只須償還部分債務60萬元,一共甩掉了高達230多萬元卡債,讓欠債差點「跑路」的他得以重新做人。 鄭三和得知判決結果後如釋重負,也認為他的經驗當可為數十萬卡奴打了一劑強心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