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台南報導
台南安平區在2月16日大年初五當天發生王姓男子被刺身亡命案,參與其中的徐姓男子遭到地檢署檢察官聲押,地院審理後,26日下午裁定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部分被駁回,得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而且不得有串證、滅證行為。
▲參與安平刺殺王姓男子命案的徐姓小弟,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圖/翻攝畫面)
台南地院指出,徐姓男子固然否認有殺人犯行,但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後被剌身亡,顯示出先前已有謀劃,與其他人互有犯意聯絡及分工,做案時行動一致,案發後又迅速會合躲藏,此外,根據本案其他共犯的證詞,並有以及案發現場監視器及相驗證明書等可資為證,足以認定徐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之罪行重大。
法官也說,徐姓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徐姓被告否認共同殺害王姓被害人,且徐姓被告與其他共犯間如何謀議?在育平路某停車場與王姓被害人衝突時,在場共犯如何下手,所持凶器為何?另在王姓被害人遭開車追撞及被殺害時之過程,共犯間如何分工與連繫等情,徐姓被告與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及本案案發時,徐姓被告與共犯間逃離現場後,一同躲藏,在徐姓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未完全釐清之前,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足認徐姓被告有勾串、滅證之可能,並有事實足認徐姓被告有逃亡之虞。
法官強調,這起殺人案其他6名被告均已到案,且均經裁定羈押禁見在案,徐姓被告雖有上述勾串、滅證之可能,及逃亡之虞,但經審酌後,徐姓被告涉案情節較較輕,且羈押屬於對人身體自由之嚴重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故認如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當已足保全本件日後之追訴與偵查之進行。依此駁回檢察官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准予徐姓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以及命其不得就本件案情有串證、滅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