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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勞工到新公司報到,公司人資都會要求簽署報到文件跟繳交相關資料,然而有公司不僅要求新報到的員工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甚至出現不提供就解約等規定。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此顯然於法無據,不得逾越法令、需索無度。
▲有公司要求新報到的員工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陳信瑜表示,許多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員工除須提供基本資料外,最常見的就是「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書」、「退伍令」等,但卻出現「如未提供,視同解除雙方勞動契約」的規定;事實上司要求員工所提供的資料,除非與工作相關,或是法有明訂,則不可逾越法令規定。例如,要求保全人員提供良民證,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良民證,包括會計、人事或總機,則於法無據。
勞動局提醒,雇主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應尊重員工的意願,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以一般性且全體員工適用的內容為主,若是與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明書、文件或良民證,建議可訂於雙方的勞動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