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中的二級毒品,其中第12條規定,種植大麻未將其製成毒品,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去年遭到大法官宣告違憲。對此,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栽種大麻自用或情節輕微者,修法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務部增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資料照/翻攝畫面)
一名種植大麻被告的男子,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牴觸憲法中的人身自由、基本人權,申請釋憲。去年大法官表示,此法規不論情節輕重,皆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雖情節輕微者可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最低刑度仍有2年6月,無法再引用第17條「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再次減刑,因此認定不合理,釋字790號解釋宣告違憲。
對此,法務部今日於行政院會後指出,打擊毒品犯罪向來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自2017年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迄今,各級施用毒品人口及新生施用毒品人口均逐年下降,顯見政府毒品防制工作已有相當成效。
法務部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以遏止不法。然而,本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大麻」之行為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認為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之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 法務部說明,種植大麻自用或情節輕微者,修法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圖/法務部提供)
因此,本次修法參照上開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法務部也強調,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本次修正草案並非降低對毒品犯罪之處罰門檻,係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區別其刑度,以求罪責相當,爾後,政府仍將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壓制毒品擴散,以維護國人健康,堅守無毒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