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先前夥同妻舅簡瑞祺等人,利用災害搶救工程機會,收受廠商回扣111次,其中8罪分別被判12到14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4年8月定讞;去年3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將剩餘103罪判刑21年,24日最高法院駁回其中9罪的上訴,李朝卿增加108年刑期定讞,其餘94罪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再被判108年定讞。(圖/資料照)
檢警調查,李朝卿利用災害搶救等工程機會舞弊,多次收取廠商回扣,包括凡那比風災過後,南投縣政府發包的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各項工作,前後收取回扣1274萬元。
南投地院依111罪判李朝卿30年徒刑,台中高分院改判22年,最高法院針對其中8罪判他14年8月徒刑確定,其餘103件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103罪判李朝卿21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簡瑞祺則被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
最高法院認為,其中9罪判決沒有違背法令,因駁回上訴定讞,9罪刑度皆為12年,總計108年刑期;至於剩餘94罪,因事實有待釐清,再次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進行更二審。
據了解,2018年11月,李朝卿已發監執行先前8罪刑期,新增的9罪共108年刑期,將由台中高分院另行裁定,與前8罪合併應執行刑期,多罪合併的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