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屏東報導
屏東男子黃東明8日深夜將愛慕已久的通訊行曾姓女店員撞倒後,再將受傷的曾女拖到車上並帶到水源街的一處空屋內殺害,讓人訝異的是,曾女在事前已多次受到黃男騷擾跟蹤,而且多次向警方報案,但警方礙於法規限制,以黃嫌非曾女親故為由,無法申請保護令,關於這個「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行政院在2018年早已提案《糾纏行為防制法》將破洞補上,但目前仍躺在立院無人理會。
▲或許糾纏防治法早早通過,曾女或許可免於上下班恐懼甚至最後被殺害的情形發生。(圖/翻攝畫面)
針對《糾纏行為防制法》,行政院也曾在臉書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及免於恐懼侵擾,行政院會在2018年4月19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該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希望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草案中也明訂騷擾的行為態樣,例如。一、監視、觀察、跟蹤。 二、 盯哨、守候、尾隨。 三、撥打無聲電話。四、要求約會。五、寄送物品。 六、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七、濫用個資代購貨物。 行為人基於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使得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就屬於糾纏行為,行為人若觸法可處1萬元以上到10萬元以下罰鍰,2年內再犯者法院將發布強制令,若還是刻意為令者,將會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顧8日所發生的命案中,若有《糾纏行為防制法》的法源依據下,被害人早有機會可申請保護令,只因黃男並非曾女親故,保護令面臨開不出來的窘境,使得曾女幾乎上下班都提心吊膽,甚至3月份還發生黃東明一次跟蹤、一次進到店內碰觸曾女,即使曾女訴諸法律,警方再怎麼嚴厲警告,黃嫌仍然無法停止犯案的慾望,因而釀出憾事。
行政院《糾纏行為防治法》草案網址: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51450566-1d51-40ee-a9c2-d1a484d24a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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