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台積電前採購處薛姓經理2016年7月離職,在職期間曾簽下競業條款,離職18個月內不可至同類型公司任職,沒想到他離職5個月就跳槽同樣從事半導體的中國紫光,並在旗下公司擔任採購處副總裁。台積電認為他違反協議,求償1557萬元,一審判薛姓經理應賠償台積電250萬,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駁回,維持250萬元賠償金。可上訴。
▲台積電。(圖/國產提供)
台積電提告指出,薛姓男子於1999年進入公司,2004年起轉任採購業務,更在2011年7月間,擔任採購處經理,能夠知悉台積電營業秘密,包括原物料規格、參數、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內容。薛升職後在2012年時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為「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提供服務,否則就要返還離職前2年的全薪、獎金及分紅等。
薛姓經理2016年7月離職後,台積電因競業協議關係,給予特別補償金117萬270元。但薛男同年12月跳槽中國紫光有限公司,在旗下長江存儲、武漢新芯的採購副總裁。而武漢新芯是中國半導體製造龍頭,在多個項目與台積電有正面競爭關係。台積電在他離職後寄信確認他是否遵守競業條款,薛姓經理回傳已到武漢新芯任職,並附上名片及紫光集團聘用書。
台積電認為薛違反約定,損害公司權益,提告要求他返還補償金117萬270元,並賠償在台積電任職前兩年的全薪及獎金,總計1557萬946元。
法院審理時,薛男認為競業協議沒有明確指出禁止到哪間公司任職,僅指名「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等同全面封殺,且條款禁止時間太長,損害他的工作權。另外特別補償金是以底薪的「半薪」計算,賠償金卻是前兩年的「全薪」及獎金,顯然不公平。
一審判決,台積電的競業條款限制時間不長,補償也合理,而薛男的確替台積電的競爭對手服務,因此台積電請求返還補償金合理,但台積電並未因此股價下跌或競爭力受到影響,因此酌減賠償金額至250萬元。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250萬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