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院審理幸福人壽掏空案,前董事長鄧文聰先是被控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向渣打銀行借款,掏空公司,被判刑10年定讞。另又被控利用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被判刑20年。檢方聲請訂應執行期,高等法院裁定應入獄27年,罰8.5億。鄧文聰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圖/資料畫面)
鄧文聰被控與曾任董事長的黃正一等人,將幸福人壽海外資產違法質押給EFG銀行,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掏空公司上百億元台幣資產。
2008年1月間,鄧文聰接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又與香港渣打銀行職員合作,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開設帳戶,再自2010年10月底起,以不法手段獲取幸福人壽8973萬美元存款以及1億283萬美元利益。
一審鄧文聰被判刑28年,併科罰金9億。二審高等法院判決鄧文聰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7.5億。但最高法院將EFG銀行部分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駁回,鄧文聰被判刑10年定讞。
而發回部分,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庭時,鄧文聰、黃正一2人仍舊喊冤,強調幸福人壽沒有損失,只是高達60億台幣的資金,遭到EFG銀行違法凍結。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依違反保險法共同背信罪、違反洗錢防治法等罪,判處鄧文聰各16年、4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6億,檢方聲請定應執行期。
高院認為,EFG銀行與花旗銀行部分,因侵害法意相似且時間相近,甚或重疊,因此裁定合併執行27年,併科罰金8億5000萬。鄧文聰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