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的伴侶於2018年6月間,因罹患帕金森氏症過世,黃男以「配偶」身分向台北市勞工保險局請領保險金13萬餘元,被以「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拒絕,黃男不服,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同婚專法並未認定「相同性別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等同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中的「結婚」,2人也無同性伴侶註記,因此駁回黃男訴訟。
▲同性伴侶死亡,卻因為生前沒有辦理「同性伴侶註記」無法認定是用同婚專法中「同性婚姻關係」。(示意圖/資料畫面)
根據黃男主張,他和伴侶杜姓男子於1999年10月9日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並有共同生活之實,因杜男罹患帕金森氏症,法院也於2017年10月間,裁定他為杜男的監護人,足證2人共同生活具有排他性、親密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且杜男因為生病,無法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勞保局應撤銷不予給付的原處分。
勞保局則強調,2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不符合同婚專法及民法中的「配偶」規定,且杜男在死亡前也未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也無法認定為同婚專法中的「同性婚姻關係」,因此不予以申請。
法官認為,修正前民法中所謂的「夫妻」,指的是男女雙方有意締結婚姻關係,並滿足各項結婚儀式等實質要件。同婚專法中,並未認定性別相同之2人,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排他性永久結合的關係等同民法中所謂的「結婚」。
且黃男表示杜男當時因為病情惡化,無法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黃男並未舉證,因此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