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買房子支付定金後能反悔嗎?土城一名男子近期想購買約2,000萬的房子,並以450萬本票作為定金,原預計一周內將全數款項匯入履保帳戶,結果碰上疫情爆發,預期房價下跌,竟反悔不買了。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這樣的做法其實明顯違約,依法賣家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收定金。
▲男子支付450萬定金後反悔不買,鄭文在指出,這樣做恐怕定金會被沒收。(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該名男子在支付定金後,遲遲未將剩餘款項匯入履約帳戶,賣家因此多次致電詢問,第一次男子說「股票賠光了」;第二次又說「錢還沒到帳」等各種理由推託,最後才默認是因為疫情爆發,擔憂房價下跌,所以不想買了。
鄭文在表示,購買預售屋時,如果反悔,最多沒收價金的15%,但倘若已是成屋或土地,依據民法第249、250條,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契約書成立後,買方反悔不買,已付價金將由賣方全部沒收。該名男子支付的雖是本票,但賣方仍可向法院請求本票裁定,依法執行。
對於買方而言,用450萬作為預期跌價的賭注其實過大,目前雖然疫情嚴峻,但未來房價是升是跌沒人說得準,買家反悔不買,卻要賠上450萬作為違約金,卻連房子都沒買到,除非真的跌逾450萬,否則只會更加「捶心肝」。
不過,對於賣家而言,即使第一時間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履行解除契約的催告,但也有可能不賺反賠,因為訴訟期間,屋主無法再出售給其他人。
鄭文在透露,過去就曾有一個屋主,發現買家反悔不買,賣家便直接請律師興訟想沒收自備款做為違約金,結果買家不干示弱,也請了律師攻防,3年後官司終結,賣家勝訴得到部分價金作為賠償,結果重新再拿出來賣,房子已經跌價,沒收的違約金則部分支付了律師費,總結下來不賺反賠。
鄭文在建議,買賣雙方若無法履行買賣契約時,應善用仲介方或是地政士的協調機制進行溝通,倘若初步溝通無果,還可以透過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否則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往往是曠日廢時、兩敗俱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