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智忠、翁郁雯/高雄市報導
4年前在高雄有名陳姓男子,在書店內把寫有自己電子信箱的小紙條,投進正妹的包包裡想搭訕,正妹回家發現紙條回信,反遭男子辱罵,氣得在網路上公開與陳姓男子的書信內容,遭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均不成立,但陳姓男子轉提民事訴訟索賠1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正妹公開男子來信,依法確實侵害「著作權」,判賠1萬1千元。
這名自稱小帥帥的男子,順手想把紙條投進正妹的包包裡,搭訕交朋友。
書店店員:「要丟(紙條)了。」
時間回到2011年,男子在書店遇到正妹,用紙條留下EMAIL,自以為浪漫,女方回家發現覺得被冒犯,回信拒絕卻遭男子辱罵,正妹憤而把紙條以及信件往來內容PO上網,沒想到男子惱羞成怒,一狀告上法院。2012年12月提刑事訴訟,女方無罪定讞,男子再提民事賠償,高雄地院認定公開信件往來,涉侵犯著作權,竟判正妹得賠1.1萬元。
民眾:「(判決)就覺得很不合理阿,哪有這樣子的。」
民眾:「如果是女生公布(個資)出來,這樣沒有不合理。」
判決一出爐,民眾正反意見都有,法院認定的判決關鍵,就在電子信件往來也有著作權。
高雄地院庭長施柏宏:「電子郵件是非公開的信件,符合著作權法的原創性。」被搭訕的正妹自稱PO網原因是提醒其他女子要小心,卻侵害著作權,不過全案可以再上訴。(整理:實習編輯林暐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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