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朱祖儀報導
在台灣騎機車出門的人非常多,但你知道怎樣的騎法算是危險駕駛嗎?台中一名林姓女子先前騎車出門,被民眾目擊她只用單手騎車,還2度變換車道,警方調查後認定違規,依法開罰1萬2000元。林女事後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近日法院開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明訂禁止單手騎車,且林女當時也沒有造成他人危險,認為原裁罰欠缺「客觀要件」,予以撤銷。
▲林女單手騎車被罰,不滿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林女去年6月2日上午騎車行經沙鹿區鎮南路和光華路口,行進間使用單手騎車,過程被民眾目睹,因此遭檢舉。警方勘驗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片後,發現林女全程僅用單手騎車,左手被背包背帶勾住,若行進間有突發狀況發生,恐無法及時應變,還2度變換車道,認定其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因此開罰1萬2000元、違規記3點,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林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當時是因為腹部脹痛,用手揉壓腹部,才會導致單手騎車的行為,但她全程都沒有超速行駛,也都按照號誌停等紅燈,雙眼也注視前方車況,並無任意逼車或蛇行等行為,因此希望可以撤銷原處分。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道交法規並未規定騎士須無時無刻用雙手把持手把、不得鬆脫,也沒有為此特設處罰規定。相對地,道交法規上允許騎士在轉向、減速暫停、倒車、變換車道等狀況時,以單手握住機車把手駕駛,並作出相關手勢輔助。
法官指出,林女騎車時雖然僅以單手控制,但操控能力尚算穩定,且其行車方式並未造成周遭車輛肇生危害,其對交通安全秩序之危害,亦未達到與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認定原處分欠缺「客觀構成要件」就處罰,尚有未當,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