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沛妘/台北報導
今(13)日金管會宣布,自110年8月14日起廢止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對此,蝦皮發聲明表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獲得增資批准,因此未取得電子支付執照,對此結果誠懇接受。另外,蝦皮支付表示,目前會委託先前成立的第三方支付樂購蝦皮處理金流。
蝦皮支付也說明,自2021年8月14日起將停止代收代付新發生之實質交易款項,今後蝦皮購物平台將繼續按照法規要求處理相關業務,並將確保用戶權益及用戶對平台服務的使用不受影響。
▲金管會宣布:14日起廢止蝦皮電子支付執照。(圖/資料照)
金管會指出,蝦皮支付公司於109年11月13日取得金管會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應自取得許可後6個月內(即110年5月13日前)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惟如有正當理由,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公司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即110年8月13日前),並以1次為限。蝦皮支付公司前向金管會申請延展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期限,經金管會同意延展至110年8月13日。
金管會表示,由於蝦皮支付公司未於110年8月13日公務時間內向金管會申請核發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因此金管會依電支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廢止蝦皮支付公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並指定自110年8月14日起原許可處分失其效力,請蝦皮支付公司採取符合法令規定之因應方案,妥適了結現務及確保用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