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案,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判處4年10月有期徒刑,案件目前上訴三審中。因高院認為,林益世涉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日前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林益世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收賄6300萬,高院日前裁定有逃亡之虞,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月。(圖/資料畫面)
林益世被控任職立法委員期間,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鋼轉投資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契約、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又在任職行政院秘書長期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
6300萬元部分,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索賄未遂部分,林益世獲判無罪定讞。另被控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林益世被判2年有期徒刑定讞,目前已入獄,並獲假釋,遭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星期需赴警局報到。
因林益世的境管限制於15日屆滿,高等法院認為,對於重罪審判,一般人會畏懼、趨吉避凶,客觀上有畏罪逃亡可能,且涉案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林益世有逃亡之虞。
另依林益世的學經歷、經濟能力等因素,認為仍有境管的必要,因此合議庭裁定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住居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