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日月光公司工廠(K7廠)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多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亦在2013年被爆排放強酸廢水,造成高雄後勁溪受到汙染。原一審判罰300萬元,不料在9月29日高雄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日月光無罪,引發爭議;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指出,日月光公司K7廠排放廢水非單一違規事件,據個案的法律判斷得上訴第三審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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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表示,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廢水也是廢棄物的申報項目,始屬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局人員並於2013年10月1日已命日月光K7廠停止排放,惟日月光公司仍執意排放,任意棄置有害污泥於河川,適用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規定。
▲圖/資料照
至於高雄高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提供了至少7項以上的證據,以證明日月光K7廠汙染高雄後勁溪為屬實,對於高雄高等法院認定舉證不足而判決無罪,恐難令人折服,證據如下:
證據一,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土壤的檢測報告
證據二,引用後勁溪溪水灌溉農地農作物的檢測報告
證據三,後勁溪底泥的檢測報告
證據四,2013年10月1日日月光K7廠放流口的水質檢測報告
證據五,魚體的檢測報告
證據六,針對K7廠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的評鑑報告
證據七,2011年起至2013年10月間共7次(其中5次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記錄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並無刑事責任之規定,然環保局仍處日月光停工,以及命日月光負責人張虔生上環境教育課程8小時;此次高等法院認定證據不足而無罪,為追求環境正義,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支持檢察官對本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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