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2017年間,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鄭姓課員,因收受地政士事務所黃姓負責人6萬賄款,利用職權加速兩件都更案作業進行。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後,依貪污罪判鄭員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職務部分,懲戒法院判其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兩年。
▲地政事務所課員收賄遭判刑。(示意圖/資料照)
據判決指出,黃姓負責人接受某社區都更委託,要辦理土地都市更新地政業務,因此於2017年間,發函囑託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換產權登記,不料因資料有誤,恐使核定期程延後,產生龐大的利息。對此延,黃姓負責人以3萬元行賄承辦的鄭員,提供切結書補正漏繕處,以利審核作業進行。
另外,另一起都更案,黃姓負責人為加速辦理,也以3萬元賄賂鄭員,而鄭員因此交付同事加速辦理。對於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鄭員收受賄款,涉犯貪污「不違背職務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職務部分,懲戒法院酌鄭員收受賄賂,判其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