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借人放戶籍在台灣似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借陌生人寄放,約定時間到了又不移出就很罕見!新北市板橋一名小資女2年前買了一間中古屋,前屋主希望小孩子可以繼續借放戶籍2年,結果2年的約定時間到了,前屋主仍未主動移出,讓她感到相當困擾。
▲小資女購屋時答應前屋主借放戶籍,結果2年期約到了,現在卻找不到人。(示意圖/記者郭奕均攝影)
小資女年約30多歲,打拚多年、省吃儉用後,2年前終於成功圓夢買房,雙方簽約時,前屋主表示,希望將小孩子戶籍繼續寄放2年,等到畢業後再遷出,當時小資女爽快答應,如今時間到了,前屋主並未主動間戶籍遷出,且還讓小資女找不到人。
小資女說「當初我們是有簽『無租賃聲明書』,所以權益上地價稅仍符合自用住宅稅率,只是很怪,說好自己會把戶籍遷走,時間到了卻還放在裡面,真的很怪,說穿了雙方就是買賣關係,也就是陌生人而已,陌生人戶籍放在自己家裡,看了真的很不舒服。」
▲「無租賃聲明書」可做為自用住宅的證明。(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小資女與前屋主雙方簽約時,有特別簽「無租賃聲明書」,這作法值得肯定。
繳納地價稅時,自用住宅稅率2/1000,一般稅率10/1000,兩者相差5倍,一般來說,當戶籍有第三人時,稅捐機關會依此依據,認定其無租賃之事實,所以小資女不會因為前屋主寄放戶籍,導致必須多繳納稅金。
鄭文在說,其實依照小資女的情況不難處理,只要以所有權人名義,將借放或不明的設籍人,向戶政機關申請「逕為遷徙」,待戶政機關查明無誤後,就會全部遷入戶政事務所。
另外,如果賣方(或是第三人)還有公司(營業)登記未遷出房屋所在地,也可以透過稅捐單位的營業稅股,將該公司(營業)登記代位申請「他遷不明」,經稅捐單位查明屬實,該公司營業登記就會被停業,並遷出該房屋所在地。
鄭文在提醒,購屋族買房子時,務必查詢戶政事務所賣方戶籍是否遷出,另外是否有第三人設籍及稅捐單位營業稅股,查明是否有前屋主,前前屋主或是房客相關營業登記是否已經遷出,以免日後影響買方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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