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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一廣場/缺了受害人的性侵髒水…讓張亞中全身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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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耀宇

個人以執業律師的角度先講結論:

第一個法律見解:依證據顯示,張亞中老師完全跟性侵無關,新聞報導卻用已被法院認證清白的結果再潑一次髒水!

第二個法律見解:張亞中老師提告媒體記者,應該告得成,也應該得到賠償!

  張亞中加陳水扁加柯建銘加張瑋津,這些名字串在法律訴訟文件裏,讓筆者有一種荒唐感,起因是有一篇宣稱是「獨家」的新聞報導,指出國民黨主席候選人張亞中曾捲入所謂「校園性侵」的疑雲!

▲司法院公報結論,認為張亞中性侵案「徒托之詞,難予採信」!(圖/翻攝自網路)

  細究該記者報導,引用了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11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度鑑字第11500號議決書之內容,然卻全無交代該議決書背景為何,不免有誤導閱聽人之嫌。然詳閱該議決書後,可知該案係前士林地檢檢察官曾勁元被控,「將特偵組搜索行動,事先告訴立委柯建銘,且與案件當事人張瑋津私下往來,並受張女委託於介入特偵組偵辦的扁案」而遭移送懲戒。而記者所引用之部分,竟僅係被付懲戒人曾前檢察官關於「為何會認識張女」之辯詞且該部分辯詞已在同份議決書中經公懲會委員認屬「徒托之詞,難予採信」!

  但記者於報導時竟不知有意或無意忽略此段,益徵記者有以「資訊不對等」、「斷章取義」之方式,誤導閱聽人認定張亞中曾因所謂「校園性侵」而遭國家機關調查之嫌,實則此部分指控,純屬張女片面告知曾前檢察官,是否與事實相符,從未經任何檢警調單位調查。而查該記者於報導中,其餘對張亞中之指控,亦全係記者採訪張女之內容,換句話說,整篇報導中所有關於張亞中所謂性侵女學生之指控,均屬張女單一口頭指述,並無任何補強資料得以佐證,實難認該從業人員於報導前有盡相當合理之查證義務。

  更有甚者,以新聞報導內容來看,該記者於報導前,似未與張亞中本人聯繫採訪,使張亞中無任何表達意見之機會而平衡傳播,若任何媒體僅附上對於第三人之簡單訪談,即可隨意以不堪之文字、內容加諸於任何人而為報導,使全民陷於其私德隨時有被任意報導攻訐之危險,自非所謂媒體新聞自由或人民知的權利,所應受保障之範疇。

▲本文作者認為張亞中性侵相關新聞,並未顧及新聞平衡及查證(圖/翻攝自張亞中【孫文學校】臉書)

  故報導內容與事實真相有背離之虞,甚或在真相如何尚未清楚時,必須讓報導所涉之關係人有機會澄清,表達意見,並平衡報導。基此對於有爭議事件,應明示消息來源,同時報導各方不同說詞及觀點,力求平衡,免於偏頗。若媒體記者在報導時,忽視不顧其真假而恣意予以刊登之情形下,則已違真實陳述、衡平報導之原則規範,而該當於實質惡意。倘因此侵害被報導人之名譽,造成被報導人名譽受有損害,仍該當於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該記者未向張亞中本人採訪為平衡報導,仍恣意予以刊登張女未經證實、亦無補強之片面指述,揆諸前開說明,明顯失之偏頗,已違真實陳述、衡平報導之原則規範,而該當於實質惡意,除有可能涉及刑事不法外,自應對張亞中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由法律角度解讀完之後,不免從政治角度觀察,張亞中老師在此次選戰,從邊緣人忽然聲勢爆增,這個舊案新炒是不是敵手陣營所發動的人格毀滅戰,目前看不出跡象。但官司的判決結果,肯定已經是黨主席選舉之後,張亞中老師以訟止謗的方式,也很難在選舉結果出爐之前討到公道!

《作者簡介》張耀宇,台大生科系畢業,台大科法所碩士肄業。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現任君倫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暨執行長,聯光通獨立董事

▲本文作者執業律師張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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