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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常提出許多不同要求,但其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盤查不能對民眾「動手」,僅能要求當事人出示身分證或駕照等相關證件,若民眾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甚至是拍照或針對人身、車子進行搜查,都可以直接拒絕,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往往不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圖/翻攝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臉書)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除非受檢人自己主動願意給警察看,否則警察僅能「目視」,不能用手去碰觸當事人的身體及任何物件,包含要求熄火下車檢查、拍照、搜身、搜查車廂或私人物品等要求都不合法,民眾可以當場拒絕配合。為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在現場也可要求警方填寫「實施臨檢盤查民眾異議紀錄表」,做為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之證據。
▲依照規定,警察不能對當事人動手,僅能「目視」。(圖/翻攝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臉書)
其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指出,「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若警察要求臨檢時並未表明身分」,因此若警察並未證明自己身分,民眾也可以拒絕盤查。
另外,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至八條,警察臨檢可以要求民眾出示相關證件,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均屬合理範圍,但不可要求民眾留存電話、地址等相關個資。若駕駛違規卻不願配合表明身分,警察可依照車牌查詢警備電腦,於攔停起3小時內將當事人帶往勤務處查證身分,並通知指定親友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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