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陳姓男子,先前酒駕遭警攔查,酒測值高達0.85毫克,但他主張警員隨機攔停,違反合理判斷原則;法官認為,警員攔查說法前後不一,酒測錄影畫面也遺失,難認取得證據合法,因此排除酒測值證據力,因此判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5月2日中午時分,陳男在龍安街友人家喝酒,下午3點開車返家時,遭到桃園分局劉姓警員攔查,酒測值高達0.85毫克,檢方根據陳男自白、酒測紀錄等證據,遂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
陳男律師主張,警員在客觀上無相當理由,判斷陳男因酒駕而生危害之情況下,隨機攔停其車輛並酒測,顯然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而且警員盤查違反「合理判斷原則」,取得酒測值應無證據力。
法院調查,劉姓警員職務報告指出,當天他見1部轎車形跡可疑,車身明顯搖晃,陳姓駕駛滿身酒氣,遂上前攔檢盤查,但密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等畫面,全因時間久遠被覆蓋;但劉員庭訊時改口表示,陳男迴轉時沒打方向燈才攔停,對方搖下車窗聞到酒味,他才對陳男進行酒測,前後說法明顯不一。
再者,警員酒測時應全程錄音錄影,藉以確保執法符合正當程序,檔案最少要保存1年才銷毀,並記載於目錄清冊;但劉員卻說檔案被覆蓋,亦無登載在銷毀清冊,可見劉員未依規定保存影音檔案,難以證明當天酒測有無全程錄音錄影,亦不知攔停是否違反規定。
▲陳男酒測值0.85毫克,因警員未保存證據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法官認為,因劉員未依規定錄影,亦未妥善保管檔案,難憑單一證述、職務報告等證據,片面認定攔查程序合法,而且劉員所為有害人權之受充分保障,情節難認輕微。
法官指出,警員證據取得違法,倘若禁止該證據,應可抑制警員未來違法取得證據,具有一定程度正面效果,認定違法取得的酒測值無證據力,因此判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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