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黃臺明,涉嫌收受21萬元賄款包庇賭場,遭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後,台北市政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予以停職;黃員認為工作權遭到侵害,遂興訟要求復職,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黃員涉犯貪污罪,經檢方提起公訴後,依規定只能停職,沒有裁量空間,因此判他敗訴確定。
檢方調查,2017年間,2名賭場業者為了規避警方查緝,遂以每場3千到1萬元的價碼,透過白手套向黃臺明行賄,累積金額約21萬元,藉以換取黃臺明消極不舉發,遂依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將他起訴;台北市政府收到起訴書後,再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定黃員停職。
▲台北市警察局收到起訴書後將黃姓小隊長予以停職。(圖/翻攝維基百科)
黃員否認罪行,並興訴求復職,主張受刑事控告者,未依法證明有罪前,應以無罪推論,檢方起訴內容與事實不符,不應做為核定停職處分的根據,北市府亦不該在法院尚未判他有罪前,先行核定停職處分。
黃員強調,北市府僅表示警員涉犯貪污罪者,倘若未將其停職,恐將減損政府威信,卻未提及警員受到誣賴的高度風險,停職將侵害他的工作權及生存權,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另外,北市府未讓他陳述意見就停職,此舉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員涉犯貪污案件,經檢方提起公訴,於一審判決前,應予以停職處分,黃員符合停職要件,無論有無讓他陳述意見,北市府均無裁量空間,只能依規定停職,認為黃員上訴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