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速開國道內側遭罰!他提「1爭議」抗罰成功 法官:有理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龜速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最內側的「高乘載車道」,要不要開罰?一名宋姓男子去年7月份以時速87公里的「龜速」,行駛國道1號北上57公里處內側的高乘載車道上,遭到國道警方開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但宋男收到罰單後認為有爭議,因此提告抗罰,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確有疑問,發回桃園地院更審。

判決書指出,按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明定,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就是說如果內側超車道限速100公里,那麼就不得低於100公里行駛。

▲國道高速公路高乘載車道的右側車道,才是禁止龜速車佔用的「內側車道」,因此二審法官發回更審。(示意圖/翻攝自臉書《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但當時宋姓男子當時行駛在國道1號北上57公里處,內側車道已經被劃為「高乘載車道」。法官指出,國道「高乘載車道」通常劃設在最左側車道,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車輛行駛,屬於專用車道,不必硬性保持以現地最高速限行駛;倘若最左側為高乘載車道時,這時候高乘載專用車道之右側車道,才是所謂的「內側車道」。

法官調閱當時國道警方測速照相的相片,認為宋男被開單路段確實有劃設「高乘載車道」,雖然一審判宋男敗訴,但沒查明宋男當時究竟開在哪個車道上,所以發回更審。

事實上,宋男去年接到罰單後,就申訴警方沒提供當時他車前是否有堵塞情形,並認為當時的舉發影像模糊不清,但桃園地院一審認為,警方提供的畫面清晰,而且當時車流順暢,判宋男敗訴。

宋男上訴後,舉證自己是行駛在「高乘載車道」被拍照舉發,但「高乘載車道」應該只要保持時速60公里到100公里就沒違規,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確有疑問,發回桃園地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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