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因涉收賄,一審被判刑18年、褫奪公權8年,案件尚在二審高等法院審理中。但黃季敏不滿時任消防署主任秘書的葉吉堂,以及曾姓視察出庭作證時,把責任都推到他身上,對2人提告妨害名譽,再提民事訴訟,求償共900萬元。刑事部分,檢方不起訴,民事部分,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黃季敏不滿下屬都把責任推給他,對2名下屬提告、求償900萬。(圖/中央社)
根據判決,黃季敏因被控收賄、圖利廠商,被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褫奪公權8年,黃季敏不服,上訴二審,且不滿案件偵辦期間,葉吉堂針對「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部分作證時,證稱會議是他主持、決議;另也不滿曾姓視察針對「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作證時,把責任推到他身上,因此對2人提告並求償900萬,要求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檢方認為,經調閱消防署會議紀錄等資料,確認葉、曾2人證詞並無不實,甚至比檢方蒐證到的資料還詳細,不構成妨害名譽,給予2人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一審、二審皆判黃季敏敗訴,認為葉、曾2人所言,皆根據自身經歷之事實。黃季敏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維持二審見解,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