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高雄市長韓國瑜不滿台灣團結聯盟主席劉一德,爆料他曾進台南少年觀護所接受感化教育,由時任總統候選人辦公室發言人王淺秋與律師,赴台北地檢署對劉一德提告誹謗、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北檢偵結不起訴。不過韓國瑜另也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台北地方法院19日宣判,判決劉一德需賠60萬元,並在指定3大報、4新聞網上刊登道歉啟示,可上訴。
▲韓國瑜不滿劉一德爆料他曾進少年觀護所,提告並求償100萬元。(資料照/翻攝自臉書)
案件偵辦期間,劉一德強調,2019年11月底,一個台南的朋友告訴他這件事,說韓國瑜就是當時跟他關在一起的「韓副(音譯)」。他第一時間不敢馬上講出去,也有做查證,包括翻閱名嘴黃光芹幫韓國瑜寫的資料和《跟著月亮走》自傳書籍。
一度也請立委朋友查少年觀護所,只是依法立委不能查。而他也查證了韓國瑜的學歷,認為有段時間的經歷和一般人不一樣「難道不用交代一下嗎?」
檢方則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台南少年觀護所,但該所函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針對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應予以銷毀;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等,非因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且經查目前並無韓國瑜的相關資料。
另告知劉一德訊息的友人證稱,他的兒時朋友曾說,在1975年於觀護所遇到過韓國瑜,還說絕對沒認錯,因為鼻樑上有痣,很肯定。但因他和兒時朋友不熟,所以當時沒留聯絡方式。
檢方認為,劉一德並非全然無據,且確實也無法向少觀所查證。而韓國瑜被質疑時的身分為高雄市長,又是第15屆總統候選人,本會受到全民嚴格檢視,劉一德既然有經過合理查證,確信聽聞的內容屬實,即便事後得知真相有出入,也難認定有故意虛構的實質惡意。
且劉一德請求韓國瑜說明,為民主自由國家對總統候選人個人經歷的合理檢視,難認係出於使韓國瑜不當選的意圖,也難認有誹謗的實質惡意,劉一德所為尚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又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犯行,因此足認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劉一德的委任律師強調,當時有請立委柯建銘幫忙,也有請人到觀護所,加上《跟著月亮走》等書籍內容,「查不到不代表沒有」,才會開記者會要求韓國瑜講清楚,已盡到查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