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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578萬!技工開警車撞傷女騎士 北投分局:尊重判決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李姓汽車維修工人,前年幫忙駕駛警車回廠保養,卻在途中闖紅燈,還撞倒1輛機車,導致陳女顱內出血、骨盆骨折等傷勢;事後陳女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為,警車依規定應由警員駕駛,台北市警察局卻捨此不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李男、汽車公司及市警局須賠57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對此,北投分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持續關懷陳女,並檢討標準作業程序。

▲台北市李姓技工駕駛巡邏車返廠維修時,闖紅燈撞傷陳姓女騎士。(圖/翻攝畫面)

據了解,2019年10月5日上午11時許,台北市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巡邏車故障,通知宇陞汽車公司進行維修,該公司通知李姓技工前來取車,但他卻未依契約規定,利用拖吊車移置車輛,而是李男自行開車離去,行經濱江街362巷口時闖紅燈,與陳女機車發生碰撞,導致陳女頭部重創。

▲台北市李姓技工駕駛巡邏車返廠維修時,闖紅燈撞傷陳姓女騎士。(圖/翻攝畫面)

刑事部分,李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緩刑2年;民事部分,陳女認為,李男、汽車公司及台北市警局皆有責任,提告要求醫藥費、看護費、輔具、精神慰撫金等費用,總計586萬餘元;李男對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只認為金額過高,汽車公司認為,他們已盡監督義務,台北市警局則主張,警方只是警車所有權人,並非李男雇用人,盼駁回陳女請求。

▲台北市李姓技工駕駛巡邏車返廠維修時,闖紅燈撞傷陳姓女騎士。(圖/翻攝畫面)

法官認為,汽車公司是李男雇用人,並未舉證已盡監督義務,應與李男負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用公務車輛應由警員或司機駕駛,永明派出所應指派警員開車前往保養廠,卻捨此不為,任由李男駛離現場,更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判李男、汽車公司及台北市警局連帶賠償陳女578元。

▲台北市李姓技工駕駛巡邏車返廠維修時,闖紅燈撞傷陳姓女騎士。(圖/翻攝畫面)

對此,北投分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除協同宇陞汽車公司持續關懷陳女外,亦要求所屬單位深切檢討,恪遵標準作業程序,不可再有輕忽心態,藉以符合民眾期待,本分局將負起應有責任,將待判決結果出爐後,懲處相關監督人員,以儆效尤。

除此之外,台北市警察局重申,持續要求各單位重視相關審查機制,並要求各級主官應確實掌握,詳實檢視「車輛保養及監督管理」之稽核流程,如有引發重大非議或瑕疵時,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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