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世豐電力公司在花蓮縣卓溪鄉進行的「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於2002年11月7日正式准予施工至今20年,仍未完工,經濟部已同意展延工作許可,但當地太平部落族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3日裁准。
▲北高行裁准花蓮太平部落族人聲請停止執行延宕20年,仍未完工的水力發電開發計畫。(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判決,開發計畫規劃於豐坪溪設置第一、第二攔河堤,分別蓄水引至第一及第二電廠發電。1999年8月,行政院環保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2000年10月17日經濟部核發電業籌備創設許可,2002年11月7日核發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准予施工。
但至今近20年,施工仍未完成。期間世豐電力陸續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證,經濟部因此分別自2006年12月22日起,一共14次同意展延。2020年12月31日經濟部又同意展延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部落族人不服,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
法官認為,開發計畫未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進行原住民族諮商參與同意程序,因此展延工作許可之原處分違法,有其依據。
另開發計畫開工至今仍未完工,僅不斷申請展延工作許可。因原基法於2005年2月5日制定公布且施行,原住民族委員會也於2016年1月4日訂定發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基於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發生於法律生效前已開始,不真正溯及既往。
因開發計畫還沒施工完竣,卻持續對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原住民土地產生影響,有損原著民族就其土地利用的可能性,非屬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因此部落族人的主張,已就其勝訴蓋然率為相當的釋明,具權利保護必要。
且此案具有急迫情事,不停止執行原處分,將對部落族人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包括原住民族文化權、自決權及精神上之完滿與文化認同的人格尊嚴,非金錢所能輕易補償,又隨著時間經過,開發程度及範圍加大,侵害程度將加劇。
另原基法規定諮商參與同意程序最遲,應於政府或開發商實際為土地利用行為前進行,否則先行施工,變更土地山林現況後,部落族人事後參與已無濟於事。
該開發計畫20來僅完成總工程量的27%,還處於初期階段,此時停止執行,比待訴訟確定,電力公司漸次投入成本,金錢損失應較輕微。停止執行雖會造成工程、履約及投資回收時程的延遲,但和多元文化國家為保障少數民族文化與自決權相較,仍應屬可容忍範圍。
法官強調,開發計畫雖然有助於能源轉型的政策目標,也有帶動地區發展的可能性,但停止執行僅是延緩政策目標的實現,不致產生供電不足的立即危害,因此裁准,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