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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男偷拍「隱私資料」威脅PO網逼性愛 共判刑4年1月

記者楊佩琪/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林姓男子被控偷拍女性友人手機裡的「隱私資料」以及身體私密照片與影片後,威脅女性友人與他發生性關係,否則要PO上網路公開,女性友人決定不忍,報警並提告。基隆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妨害秘密等罪,判決林男各3年6月、7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林男偷翻拍女性友人手機裡資料及私密照,搶走手機、威脅PO網逼發生性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林男與女性友人於2019年8月間某日晚上,相約吃完宵夜後,由林男載女性友人返家。途中女性友人累到睡著,林男竟以手機偷拍女性友人的身體私密照,還偷翻拍女性友人手機裡,與老闆的Line對話等隱私資料。

待女性友人清醒,林男以偷拍的影片威脅女性友人同意發生性關係,女性友人拒絕,林男仍強行性侵得逞。沒想到,林男得逞後還將女性友人的私密影片、隱私資料公布在其公司的臉書社團,又陸續傳了私密照恐嚇女性友人與他繼續發生性關係,不想忍讓,女性友人決定報警提告。

林男到案後否認偷拍,強調2人發生性關係是兩情相悅。但女性友人堅稱,被林男帶到旅館後,就被追問要不要當他女朋友,一拒絕就被以「要把資料和照片PO到網路上」為由威脅,手機也被搶走。

女性友人的老闆也證稱,因女員工用的是公務機,可定位追蹤,發現定位在旅館,也曾收到女員工的求救訊息,隔日詢問,女員工便表示被迫與人發生性關係。

法官認為,林男於事發後曾傳訊給女性友人「請妳原諒」,顯示確有傷害對方之舉,比對多項證據,皆足證實林男涉犯強制性交罪。雖雙方達成和解,但僅妨害秘密、恐嚇罪部分,強制性交部分,女性友人不願原諒也不願給林男緩刑機會。

因此法官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3年6月有期徒刑。另2個妨害害秘密罪,分別判處2月、4月有期徒刑,加上恐嚇罪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期7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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