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圖/翻攝立法院直播系統)
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也應給予7日陪產檢及陪產檢假。
行政院會在今年7月1日拍板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不過,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等認為修法過於保守,各黨團無法達成共識,今經過院會逐條討論及表決,通過以民進黨團版本為主的草案。
修正條文明定,受僱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7天陪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修正條文明定,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超過5天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 ,應給予產檢假超過5天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修正條文明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以及調整工作時間。還有,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另外,此次修法也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未來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