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酒駕撞碎4口家,陳其邁籲中央速修法。(圖/高市府提供)
高雄市前金區26日發生死亡車禍,酒駕累犯黃子洋撞上一家四口,釀成1死3傷,幸福家庭頓時破碎,整件事情挑起社會怒火,也讓市長陳其邁震怒,今(29)日更邀集高雄地方檢察署、橋頭地方檢察署,與市府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等相關局處共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採取具體行動,強力取締執法,以達成嚇阻酒駕之效果。
市府與高雄地檢署、橋頭地檢署共同研議,在酒駕案件之執法上,達成下列共識:
一、酒駕者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將命其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提供義務勞務。
二、偵查中對於酒駕累犯,將視情節諭知酒駕者必須在固定時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以防止其再次酒駕。
三、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或事後有逃避責任之情形,請檢察官得視情節向法院聲請羈押。
四、如有事實證明酒駕者業經勸導仍執意開車,或有故意快速行駛、闖紅燈或連續衝撞之犯行,警方將檢具事證,建請檢察官得視情節以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罪進行偵辦。
五、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者,地檢署將儘速偵結,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重刑,以嚴懲酒駕。
市府同步提出六大修法建議,期能完善法令規範,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爰修法建議如下:
一、酒駕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及不得考領外,並建議沒入車輛。
二、車主在明知駕駛人飲酒仍將車輛交於酒醉者駕車之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並建議吊銷車主之駕駛執照。
三、建議將酒駕累犯之定義自五年延長到十年,亦即十年內再犯者即屬之;而對於有酒駕紀錄者,限制其僅得駕駛具備酒精鎖之車輛,以防範酒醉者駕車上路於未然。
四、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刑度論處。
五、建議酒駕者之同車乘客須連帶負刑事責任。
六、建議公布酒駕者姓名並於其身分證註記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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