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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受訓涉偷竊遭汰除 海軍少校稱「忘記結帳」提告逆轉勝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人評會復議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處分。(圖/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人評會復議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處分。(圖/資料照)

海軍131艦隊一名劉姓前少校輔導長,2019年間,赴美受訓時,在美軍基地賣場內,拿了1個隨身碟、2張記憶卡、2條傳輸線塞在背包,未結帳就離開,遭美軍憲兵移送,並要求提早返國,不得參加結業典禮,返台召開人評會時,時任艦長認為懲處過輕,批示2大過汰除,但劉男認為懲處過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只是「忘記結帳」且已獲美方全案撤銷,並未起訴,更獲美軍頒發結訓證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許姓艦隊長未經復議,就直接審議表決通過2大過懲罰決定有瑕疵,因此撤銷汰除處分。

判決指出,原隸屬於海軍131艦隊少校輔導長的劉男,赴美受訓期間,在美東時間2019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在美軍基地營站賣場購物時,將2張32G記憶卡、2條傳輸線以及1個隨身碟放進背包中未付款,遭美軍人員查獲後,被依美國公共財產竊盜罪移送法辦,遭美軍要求提早返國,不得參加結業典禮,後來返台召開3次人評會後,核予2大過並列入汰除。

劉男主張,商品體積太小多次從購物車底部掉落,所以才會放背包內,此外,未結帳金額僅2百美金,遠低於他購買其他商品結帳的1千美金,他是要趕搭返回基地住宿大樓的接駁車,一時慌亂才忘記結帳,更何況自己所涉犯的美國公共財產竊盜罪於2019年8月7日獲中央違規裁罰機構撤銷(Dismissed)。

劉男說,他購物未付款屬於「過失行為」,並不是用《軍風紀規定》第29點第1款所定「言行不檢」,此外,他並未遭美軍移除學籍,仍核發結業證書,代表自己並未對國家、軍方名譽及在美形象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請求撤銷原處分。

海軍131艦隊則主張,依照人之常情為避免將未結帳的商品放在個人口袋或背包內,此外,劉男遭控偷竊的商品,都是以大尺寸厚紙板包裝,劉男卻辯稱體積過小,從購物車滑落,明顯是推諉卸責之詞,更何況這些商品市值超過6千台幣,難以想像市忘記結帳。

131艦隊指出,劉男官拜少校,受推薦派赴美國受訓,背負軍方及國家的名譽,應謹言慎行,竟因購物未付款,遭美方要求提前返國,不得參與結訓典禮,影響國家外交關係及軍事榮譽,人評會參酌軍人高度紀律要求,採取較為嚴格審查標準,懲處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時發現,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人評會時,僅處分1小過,時任許姓艦長批示「處分過輕,擇期召開,由副艦隊長主持」;表明對人評會決議有意見,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許姓前艦長應踐行「交回人評會復議」的程序,但事隔5天後的第二次人評會時,未提及第一次人評會決議效力如何處置,未經復議程序重啟表決並撤銷第1次人評會通過的決議,直接進行審議,表決作成另次決議予以大過1次懲罰,許姓前艦長仍批示「劉員深獲國軍栽培赴美受訓,在美偷竊行為,嚴重影響軍譽,甚至破壞兩國軍事外交,應從重處分。核定大過2次,並列入汰除」

而在第三次人評會時,也未重新復議並撤銷前面第一次人評會決議,直接表決通過劉男2大過懲處決定,法官認為第三次人評會決議程序有瑕疵,因此應予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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