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之姓,或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民眾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7)日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主張規定違憲,原民會認定合憲。
▲原住民身分釋憲案,憲法法庭今(17)日開庭言詞辯論。(圖/中央社)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有泰雅族血統的吳陳春桃於民國102年間持原住民族委員會出具證明,主張她承繼祖母原住民血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獲准,但戶政事務所後來認定吳陳春桃的祖父不是原住民,父女一脈承襲祖父的漢人姓氏,未從祖母姓,因此撤銷她的原住民身分。
吳陳春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吳陳春桃勝訴,戶政事務所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改判吳陳春桃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吳陳春桃與有同樣情況的民眾劉陳春梅、吳若韶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及對原住民族保障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上午就原住民身分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委由律師、法定代理人出庭,原住民委員會由副主任委員鍾興華及律師出庭。鑑定人由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監察委員鴻義章及律師出席。
聲請人律師主張,依憲法第22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積極維護原住民的人性尊嚴、文化認同、個人文化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的完整,進而維繫、實踐與傳承原住民特有的傳統文化,以確保原住民族的永續發展。原住民身分認定應依「身分自我認定原則」,而不是國家強制以原住民身分法規定決定原住民身分。
律師表示,具原住民血統者自由決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人性尊嚴的核心,屬於絕對權利,原住民身分法對原住民身分取得的限制,對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性別平等、種族平等相對權利的限制,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
原民會指出,聲請人認為相關規定實質上造成性別差別待遇,觀其理由無非以今社會現況下家庭子女仍多半從父姓,而原民身分法並非以性別作為身分標準,並未造成性別差異。
原民會表示,根據統計,在「原父漢母」家庭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有96.6%,而「漢父原母」家庭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也有64.84%,可見「從姓」或「傳統名字」的門檻並未造成現實上的障礙,相反的,相較所有家庭從母姓約5%狀況下,原民身分法規定明顯有助增加從母姓的現象。
原民會指出,原民身分法規定採「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賦予具原住民血統的國人有自我決定認同的選擇權利,有原住民認同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沒有認同也可以拋棄原住民身分,並未違憲。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將原住民身分法與「國籍法」、「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比較,可以發現唯獨原住民身分法兼採血統主義與認同主義,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尚無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