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針對城中城事件,內政部、行政院積極修法。(圖/資料照)
110年10月14日「城中城大火」帶走46條人命,內政部也立刻積極修法面對,相關草案前(24)日政院拍板,未來若送立院通過,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必須成立管委會並推選管理負責人,每一專有部分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對此,前台北市副市長、房產學者張金鶚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指出,「蘿蔔跟鞭子都應該要給,否則住戶若沒錢,或者要錢不要命,這種做法就不會有用。」
根據內政部資訊,政院剛拍板的相關修法條例,「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另針對屆期未成立管理組織者亦增訂罰則,每一專有部分可處新臺幣4萬~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經處罰後仍未成立者,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也指出,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針對此次政院版的修法,張金鶚提出三大建議。(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針對此次修法,張金鶚提出三大問題與建議:
一、他們有錢嗎?應該用輔導取代處罰
張金鶚認為,對於危老的建物住戶,不是無能力搬家的屋主就是租戶,複雜的法令他們並不懂,更遑論成立管委會,他問,「如果住戶沒錢重建或修繕,或大家都不願當主委,地方政府又如何強迫一人來擔當?」,他也說,「不成立就罰鍰,他們通常也沒錢繳,這時候要拍賣房屋?這樣的方式並不現實,不治標也不治本,應該用社福單位輔導,取代處罰。」
二、推動老屋強制健檢制度 全國施行、同一標準
他問,目前政府認定的危險公寓大廈從何判定?所有的大樓都經過檢驗了?所以應該推動全國老屋健檢,例如在買賣時強迫要附有健檢報告,全國統一都要做,不單單針對現有的列管建物,現有的列管建物中的居民,通常都是無法搬離的社會弱勢,針對他們很奇怪。
三、用人的角度看待 並非物的角度
張金鶚認為,目前修法方向是以「物」為出發點,但管委會、住戶都是人,所以應當用「人」看待,配合NGO團體、社福單位等,進駐輔導,而住宅部分,政府也有住都中心,可以提供必要之協助,而不是僅用處罰執行。
張金鶚說,以目前修法方向來說,窒礙難行,管委會難以成立,住戶只會成為一盤散沙,最終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只會雙手一攤,此時中央該怎麼辦?政府威信就會沒了,這並不是解決老舊建物的方式。
他還舉例,以前常見的都更釘子戶,最常見的就是「利益不夠就死給你看,要錢不要命。」內政部後來實施的「危老條例」,就是近年政府執行相關問題最成功案例,以容積給予民間獎勵,激發他們自主重建的意願,所以此次修法,應當遵循同樣的道路,「蘿蔔、鞭子都要給」,否則最終法令若無法執行,反而會造成反彈,無法解決問題。
▲吳翃毅表示,如果適度提高獎勵,能讓法令執行更加順利。(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也表示,以目前來說,30年以上複合式住宅,全台約有247件列管,但關於老舊危險建築物,中央、地方目前尚未明訂相關認定條件依據,所以第一步的認定就是很大的問題。
吳翃毅說,「其實政府的出發點相當良善,但考量現實問題,『人與錢』的問題確實相當難解,成立管委會之前,或許要先思考更多配套,制定中央、地方的統一標準,並給予適度獎勵,才有辦法提高民眾參與意願,讓法令執行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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