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4)日討論並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不再給予限期改善。(資料照)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國內公安問題,行政院會今(24)日討論並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不再給予限期改善,同時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為強化公共安全,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共修正27條,是消防法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調整,未來修法通過後,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危險物品場所應增設安全技術人員,若發生石油煉製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此外,也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以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重大火災案例,針對消防法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其修正草案計有下列4大重點,首先,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任,本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這次修法也同步新增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自主應變能力。
其次,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這次修法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此外,也將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保安監督人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場所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以強化場所自主防災。
▲行政院會今(24)日討論並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內容。(圖/內政部提供)
還有,為掌握救災資訊,這次修法也規定消防機關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以利執行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此外,也規範石油煉製業等業者,若發生災變,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克盡災害通報責任,以提升救災效能。
內政部指出,因應時代變遷,全面審視並提高消防法罰責額度,包括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反規定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其最高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最高提升至10倍,以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維護公共安全。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幅度較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