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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靠「一枚指紋」破6年前竊案 法官打臉判無罪原因曝

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以證據不足籲知盧男無罪。(圖/資料照)

▲台南地院以證據不足籲知盧男無罪。(圖/資料照)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2014年駕駛工廠老闆的貨車前往中西區郡西路的製冰店買冰,準備離開時發現車內的隨身包遭竊,損失現金2萬元及證件、提款卡等物,警方介入調查,採集到3枚指紋,卻未比對出相符者,前年底重新送請刑事局比對,發現其中一枚指紋跟盧姓男子相符,全案依竊盜罪送辦,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並無直接證據認定盧男是行竊時留下指紋,判盧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4年10月26日,張男駕駛老闆的貨車,從仁德區的工廠前往中西區郡西路的製冰店買冰,張男回憶,他約上午11點20分抵達,並將車停在製冰店附近的路邊,但下車時未關上駕駛座車窗,車門也沒上鎖,20分鐘後買完冰準備離開,就發現他擺放在副駕駛座的隨身包遭竊,內有現金2萬元及數張證件、提款卡等財物。

張男趕緊報案,警方到場採證,在貨車左車門把處採集到3枚不明指紋,送往刑事局比對,A指紋跟C指紋都因特徵點不足,無法比對,而B指紋則未比對出相符者,案情陷入膠著。事隔6年,警方在前年底將過去未比中的指紋案件再次送請刑事局比對,發現B指紋跟一名有多起竊盜前科的盧姓男子相符,其犯案手法也跟本次竊案手法相似,全案依竊盜罪嫌送辦。

盧男卻堅決否認行竊,表示每個人走過去摸車門都會留下指紋,他不知道指紋是如何用到車門的,且若是他偷的,車內應該也會有指紋,案件過這麼久了才說是他做的,他真的沒有偷。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失竊地點並無監視器,且現場採集的3枚指紋也無法確定是何時留在車門外的,另外還有2枚指紋無法比對,因此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何人行竊,也無法單以指紋認定盧男是單一涉嫌人。

法官指出,遭竊車輛是停在道路上,在左前車門外留下指紋的情況很多,只能認定該指紋確實是盧男的,但無法認定本件竊盜案是他所為,因證據不足判盧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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