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黃男無罪。(圖/資料照)
2016年7月,台南安平區漁光里長李茂松跟黃姓友人聚餐飲酒時因房產租借糾紛發生衝突,李茂松持改造手槍射擊黃男,導致黃男手臂中槍,但仍不甘示弱持魚刀反擊,導致李男中刀傷重不治,二審認黃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判處1年8月,全案經上訴發回,更一審今(29)日宣判,認黃男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43歲前里長李茂松跟49歲的黃亭皓原先就有房產租界糾紛,2016年7月30日晚間9時許,2人聚餐飲酒時再度爆發衝突互毆,李男不甘受辱騎車回家取出一把裝有7顆子彈的改造手槍,先是拿槍指向黃男頭部,再以槍托毆打,並連開4槍,導致黃男左臂中槍,雙方再度發生扭打,黃男趁機拿出魚刀反擊猛刺4刀,導致李男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搶救4天仍傷重不治。
一審認為,黃男並非主動挑釁,與蓄意傷害他人致死的犯罪情節不同,認屬於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且目擊者證明黃男並未給予致命一擊,反而在李男無法動彈時協助止血救護,證明沒有置人於死的意思。依傷害致死罪判處1年4個月。
全案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黃男跟李男發生互毆衝突,又遭李男持槍毆打、射擊,因一時激憤防衛失當,萌生持刀予奪性命的殺人動機,並非無故,不採信黃男供稱自己是自衛並無殺人動機,認為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以殺人罪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29日上午宣判,法官認為黃男是在情況危急下防衛反擊,屬於正當防衛,撤銷二審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