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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快篩供員工篩檢 可列報當年度費用抵稅

國內疫情趨嚴,台北國稅局今(12)日表示,企業若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或是員工自行購買、檢附收據核銷,相關支出都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也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國稅局今日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圖/中央社)

▲國稅局今日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圖/中央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日召開例行記者會指出,因應本土COVID-19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付的支出,屬於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抵稅。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上述快篩試劑支出,都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從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確診COVID-19,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的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的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因此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新台幣1800元。

另外,由甲公司花費1萬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給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的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的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因此,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即員工請款核銷1800元,加上已使用快篩8000元。

台北國稅局也提醒,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的憑證,據上述文件認列費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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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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