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年長者及行動不便人士使用「行動代步車」,路上隨處可見。但這些代步車並不能算是真正的「車」,在路權使用方面,是比照「行人」的方式。屏東一位林姓婦人就因駕著行動代步車行駛於柏油路面,與張姓女子的機車相撞,遭法院判拘役30天。法院認為林姓婦人並無權使用汽機車道路,但因兩人皆有疏失,張姓女子也被判拘役20天。
▲行動代步車雖名為「車」,但用路需比照行人的方式。(圖/攝影者jiahung li, Flickr CC License)
領有中度殘障手冊的林姓婦人,於去年7月11日駕駛行動代步車,行駛於柏油路面而未使用人行道,左轉時不慎與騎機車的張姓女子相撞,造成騎士多處擦傷及燒燙傷,林姓婦人則右前臂挫傷。雙方調解不成互告傷害,法院認為駕駛行動代步車的林姓婦人,應比照行人行駛人行道,而張姓女子未注意車況,雙方皆有疏失,分別判張姓女子、林姓婦人拘役20天及30天。
根據《聯合報》報導,昨(10)日多名行動不便者至屏東地方法院前拉布條,抗議法官未重視行動不便者之用路權。林姓婦人認為,許多人行道設計對行動不便者相當不利,法院只依法令判決另她感到相當失望。屏東地院庭長潘正屏表示,駕駛行動代步車應視同「行人」,用路時應依規定使用人行道,況且事發路段人行道並無障礙,林姓婦人確實有疏失,法院所判是根據雙方過失輕重、傷勢及個人生活條件等多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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