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3條之一條文草案。(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3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設置國防法務官,並由考試院辦理考試,至於考試規範、資格、科目與成績等細節,將由考試院訂定。
為廣納優秀法律人才擔任國防法務官,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行政院會今年1月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在說明時表示,為藉由國家考試掄選機制,廣納優秀法律人才擔任軍法軍官,擬置「國防法務官」並由考試院辦理考試,期透過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之人員協助,使國軍各項國防政策與執行均能依法行政,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因此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3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的考試,由考試院辦理。考試的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