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籍、前台大學生陳皓揚犯下虐殺貓咪案,校方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男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退學處分並無違誤,判陳男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23)日駁回上訴確定。
▲虐殺貓咪遭台大退學,陳皓揚不服興訟,今敗訴確定。(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在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台大學生獎懲委員會認為陳男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依相關懲處規定,原應予以勒令退學,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情況,做出記大過2次、小過2次處分,須至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
未料,陳男於105年8月2日再度虐殺北市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並將貓的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校方考量陳男再犯虐貓,惡性重大,損害校譽,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男不服退學懲處結果,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陳皓揚為國立大學學生,是高級知識分子,更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竟先後2次殘害貓隻,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的名譽;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退學,合法有據,判陳男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台大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陳皓揚退學,並無違誤,仍判陳男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更一審以原處分勒令陳男退學,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也無事實認定錯誤、判斷恣意或裁量逾越、濫用等違法情事,而予肯認,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陳男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