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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是媽媽給」法官不信 犂記老闆侵占4800萬逆轉有罪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犂記餅店老闆侵占公款4800萬元,遭依業務侵占罪判刑。(圖/翻攝Google Map)

▲犂記餅店老闆侵占公款4800萬元,遭依業務侵占罪判刑。(圖/翻攝Google Map)

知名百年餅店犂記餅店張姓負責人侵占4800萬元公款,官司纏訟。一審雖採信張所說「錢是媽媽留給他的報酬」判他無罪;二審卻認為,張母管帳嚴謹,過世之前已從她個人銀行帳戶提領3200萬元分配子女財產。但張男卻領走鉅款造成犂記財務緊縮及勞資糾紛,日前依業務侵占罪判他1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犂記餅店原由張男母親擔任負責人,張男與哥哥姊姊都是股東。張母後來因為身體狀況不佳,107年3月起與擔任總經理的張男一起經營。張男竟從同年底開始,陸續從犂記帳戶領出共4800萬元,供自己投資股票。姐姐發現後,認為張男侵占公司款項,損及股東權益,憤而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這是媽媽給他的錢,自己沒有侵占犯意。他為公司做很多事,包括業務拓展、行銷,媽媽知道他辛苦才會給他酬勞。他的辯護律師也說,犂記是家族事業,實際上公私不分,都是張的母親做主,由她說的算。她晚年覺得小兒子做很多事情,這4800萬元是離世前留給他的。

法官傳來犂記、銀行員工作證,證實犂記確實是家族公司。張母生前主導財務、保管帳戶,也有發薪水給未實際任職的大兒子及大女兒,也給一定財產及生活費用。期間沒有股東質疑,可見子女對於張母多年財產處理方式都默許,最後判他無罪。

然而,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卻持不同看法,認為犂記公司帳戶內金錢是公司所有,張前後提領4800萬元到自己帳戶,不符公司或全體股東利益,也侵害犂記財產權,若非竊盜就屬侵占。張男雖辯稱是媽媽給他的報酬,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也無法解釋母親為何給他4000萬元,不到1個月又給他800萬元。

另外,張母過世前1個月就從個人帳戶領出3200萬元,1800萬元給因病無法工作的大兒子,大女兒跟小兒子各給500萬元,400萬元當作自己的醫療看護費。但張男卻領出公司4800萬元,遠超過公司餘額1200多萬,已嚴重侵蝕公司財務,甚至導致公司薪水遲發引起勞資糾紛,讓他的母親創業半世紀商譽蒙塵。

法官認為,張母就算給他報酬,也不可能不顧財務緊縮風險,動用公司4800萬元給他。張男未感念父母辛苦創立的犂記,不顧念手足情誼,為謀私利侵吞鉅款,犯後一再卸責,撤銷無罪原判,依業務侵占罪判他1年,考量他無前科,給予緩刑3年,應支付公庫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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