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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孔蓋害子摔車亡 父提國賠因名下4千萬土地僅獲判54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騎機車行經該路段手孔蓋,失控自撞電線桿身亡。(圖/翻攝Google Map)

▲男子騎機車行經該路段手孔蓋,失控自撞電線桿身亡。(圖/翻攝Google Map)

陳姓男子因兒子騎車輾過手孔蓋打滑,自撞電線桿慘死,怒向台電及經濟部工業局提起國家賠償,求償1050萬元。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陳男名下擁近4千萬元價值土地,無受兒子扶養權利,死者車速過快應負8成責任,判賠5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兒子107年9月26日騎機車經過西屯區工業區一路時,因為輾壓到台電所有的手孔蓋,造成機車彈跳失控,打滑撞上路邊電線桿,送醫不治。陳男認為現場手孔蓋與路面有高低落差達8.5公分,台電與道路主管機關工業局都有疏失,向法院提起國賠,求償1050萬元。

台電辯稱,死者經過的孔蓋沒有異狀,是行進4.5公尺前方孔蓋左邊混凝土邊緣才失控,認為他因為車速過快、剎車故障才摔車。工業局也說,他們每周都派員巡查2至3次,都未發現道路損壞,也不可能讓員工冒險趴在路面上量測;孔蓋屬台電所有,工業局只有養護道路。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台電有讓孔蓋與路面連接平整,讓用路人安全通行的義務。依交通部公路工程規定,一般公路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但根據事發後警方拍照量測結果,現場孔蓋確實不平整,落差也超過0.6公分。

另外,工業局屬道路主管機關,雖稱0.6公分不是一般用肉眼巡查就看得出來,卻仍以經費、人力為由,只有安排人員乘車目視巡查,因此無法及時發現並設置警告標語,一樣有缺失。

法官審酌,陳男求償喪葬費22萬元有依據,扶養費100萬元因為名下有4筆市價近4千萬元土地,認為往後可用不動產維持生活不准許;精神慰撫金150萬元。死者超速,應負8成過失責任,判台電與工業局賠償34萬5千元。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

法官認為台電與工業局有缺失,但依最高法院判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權利。陳男名下4筆土地價值3944萬餘元,因無受兒子扶養權利,認定求償扶養費無據,但一審精神撫慰金150萬元略低,應提高至250萬元為適當。死者應負8成責任,改判工業局、台電應給付5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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