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沒有建物權狀,繼承人往往只知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卻不知應向稅捐處(稅務局)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三步驟辦理 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聞提及,該處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僅有房屋稅籍資料,按照下列步驟,即可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1.向被繼承人除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2.檢附查無欠稅國稅局遺產稅應(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到繼承房屋稅籍所屬的稅捐處(稅務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如果房屋協議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時,可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3.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請另外檢附地方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指定房屋的繼承,則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另提供遺囑等相關資料,即可依據辦理。
(出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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