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7)日提醒,個人仲介、保險經紀人和地政士等以收取佣金和服務費為收入的自力營生者,在申報綜所稅時有兩個注意事項,其一、收取佣金等費用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其二、可依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扣除部分收入後,剩餘才須課所得稅。
市場上常見的房仲、保險業務員,作為企業員工收入來源主要為公司支付的薪資和達標獎金,是隸屬於公司的房仲。在申報所得稅時,要將收入列為個人薪資所得,和獨自經營的個人房仲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不同。
執行業務者的範圍包括律師、會計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個人仲介、保險經紀人和地政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個人仲介透過不動產買賣收取的仲介報酬、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後得到的佣金,或是地政士協助代理人擬契約、土地登記所取得的費用,都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減除必要費用,餘額的部分再申報所得額即可。
不過,執行業務者想要扣除報酬中的成本,需向國稅局提供相關證明。國稅局官員舉例,如果是個人執行業務者無法提供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時,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來計算必要費用。個人仲介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一般經理人」,現行可扣除比率為20%,地政士則為30%。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的個人房仲丁先生,在2019年度作為買賣雙方連繫成交了一筆土地買賣,甲先生按成交價格2%收取佣金,一共400萬元。不過,甲先生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卻漏報該筆所得,且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因此國稅局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的比率計算,甲先生的必要費用80萬元(400萬元×20%),核定甲先生漏報執行業務所得320萬元(400萬元-80萬元),要求甲先生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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