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冠肺炎隔離期,應自醫師看診判定確診才起算。(示意圖/資料畫面)
一名陳姓男子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後收到台北市衛生局通知,需自8月27日起隔離至9月3日,但陳男不滿,表示因為醫師診斷時沒詢問他,8月27日才判定確診,其實自己早在23日就出現症狀,如此算來30日就可以解隔離,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北院行政法庭認為衛生局的算法並無違誤,駁回陳男聲請。
陳男主張,他在8月23日就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症狀,27日經醫師採檢確定確診,隨後衛生局核發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卻是從8月27日起至9月3日才能解隔離,認為起算時間有誤,因此聲請提審。
不過北院受理後認為,依規定,是否確診需要醫師看診確認,並非以病患自行快篩結果或自行評估發病時間為準。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陳男於27日經醫師採檢確診,居家隔離期7天,9月3日解隔離的算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