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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九合一選舉將至,除了候選人的政策、誠信、學經歷等問題受到選民關心以外,在選舉造勢場合上發放紀念小物或者便當、炒米粉給選民,到底算不算「賄選」,也是每逢選舉會有的爭議。其中有一個說法是「法律規定,送禮超過新臺幣30元就算賄選」,然而真的是如此嗎?
▲送禮超過30元就算賄選?法律到底怎麼說?(圖/法律百科提供)
一、選舉期間送禮收禮要注意
包含正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首長與議員、村里長等公職人員選舉中,候選人試圖用金錢或是不正當的利益,促使選民投票給自己(俗稱買票),從候選人向選民提出買票的邀約那刻起,就已經會觸犯所謂的「投票行賄罪」,當然後續雙方談好價碼、「完成交易」,整個過程都屬於犯罪行為。
但選舉造勢場合,競選團隊往往會發送文宣、紀念品給選民,請選民支持,這樣難道沒問題嗎?其實除了客觀上送東西之外,候選人跟選民之間還要有所謂的「對價關係」,也就是餽贈必須要綜合判斷是否是為了選舉而贈送,以及要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
二、法律真的有規定「30元」標準嗎?
但其實在選舉法規裡面,並沒有明確禁止「發送價值超過30元的物品」,這個數字是來自法務部在2001年的函釋,認為候選人的文宣附在不到30元的宣傳小物上,例如原子筆、打火機、小型面紙包、農民曆、便帽,應該不足以動搖或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所以不會構成賄選。
所以30元只是「差不多這個價錢」的意思,並非絕對的標準,即使發放客觀價值超過30元的物品,未必就構成投票行賄罪,重點還是在於到底會不會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
三、實務上如何判斷賄選?
「會不會影響選民意願」是個困難的問題,但要用法律規定出完全客觀的標準金額,在立法技術上相當困難,也勢必會需要隨物價波動而調整,所以目前實務上仍然採綜合判斷的標準。
首先要注意的是,不論是交通費、聯誼活動、捐助等名目,如果有具體事證可判斷是買票,而且價值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就同樣會成立犯罪,不會因為巧立名目就可以閃避法律規定。
再來,則是法院會綜合考量候選人贈送物品的對象、時間、方法、金額,以及民眾觀感。送較為低價的禮品而構成投票行賄罪的案例,金額大多落在數百元左右,而會被法院認為是「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意願」。
總之,30元並不是賄選的絕對標準,如果真的要送小物給選民,又擔心會因此被懷疑是否賄選,當然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送,或者是送價值低於30元的物品。畢竟選舉的重點,不是有沒有送禮或請吃飯,而是依據政見跟表現來決定把票投給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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