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蔡男以時速195公里飆過福德隧道,被測速拍下,吃2萬4000元罰單。(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蔡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3號福德隧道時,因時速195公里被拍下,被裁罰2萬4000元。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質疑警方是否合乎規定操作測速器,也提出反光等障礙物也可能干擾。但這些說法都不被法官接受,被判敗訴,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蔡姓男子於2021年9月間某日上午,以時速195公里速度開車行經國道3號福德隧道,被測速照相機拍下,國道警察依照片舉發,蔡男被罰2萬4000元,記3點違規點數。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蔡男質疑,警方是否有依規定操作測速器,且測速器本就會因為遇到金屬、水泥、反光片等障礙,產生錯誤訊息,使得警方做出錯誤的裁決。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測速照相機拍下的相片,現場並未有蔡男質疑,警方沒有放置警告標誌等,未依規定操作測速器的狀況出現。雷射測速儀也經檢驗合格,排除儀器故障理由。
法官根據測速照相器確認蔡男當時,時速確定為195公里,與法定90公里速限相比,明顯違規,警方裁罰沒有違誤,因此駁回蔡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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