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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增加網路業者下架機制防性侵影像傳播

立法院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防治性侵案件性影像傳播,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增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性侵害犯罪嫌疑網頁機制;若網路業者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以及韓國N號房事件等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去年3月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性侵害防治業務,並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若被害人申請驗傷採證費用,主管機關得核發補助。

為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性私密影像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並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主管機關知悉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權責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網路業者未依規定限制網頁瀏覽、移除,而且無正當理由,處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由於網路業者規範涉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網絡單位,三讀通過條文除了網路業者下架機制部分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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